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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被侵权案,判了!
7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书。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翔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①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未经原告刘翔同意,使用其肖像一事向原告刘翔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②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翔经济损失6000元。
关于赔礼道歉,涉案文章虽使用原告肖像,但相关图片均系原告赛场照片,并未对原告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侵权行为情节轻微,本院判令被告书面致歉。
关于赔偿损失,因文末附有相关广告宣传信息,故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由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原告因被控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使用原告肖像的具体情况、文章发布时间及阅读量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原告经济损失数额为6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并未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开支,因原告未提交实际支付凭证,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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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黄婉琼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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